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切結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資料: 營利性活動應檢附營利行為展售活動資料表(如附件三)。 申請使用場地集會、演說者,經管理機關核准並向場地所在地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後,應於使用前檢附警察機關許可文件影本報管理機關備查,屆期未檢附者,管理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依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使用公園場地者,其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基準表如附件四。其他詳情請見: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