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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各區公所補助辦理區級體育活動計畫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一、補助依據:桃園市政府各區公所補助辦理區級體育活動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區體育會及依法核准立案以桃園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範圍:以辦理區級體育活動並與體育運動相關項目為限。

四、補助項目:含講師費、交通費、廣宣及印刷費、場租費、場地布置費、誤餐費、獎品(盃)費、服裝費、教練費、裁判費及工作費、緊急醫療救護工作費、器材費及雜支。各項費用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補助基準表」(如附件)辦理。

五、補助原則:
(一)由本公所依活動性質、規模、日數、參加人數、組(隊)數、收費狀況及成果效益等辦理審查,並函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二)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各機關申請補助,不得再向本公所申請本項補助。

六、補助額度:每一區級各項體育活動至多補助新臺幣2萬元。

七、補助限制:運用本補助經費執行計畫者,一年僅限申請2次。

八、申請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或至當年度經費用罄為止。(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