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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稻作、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自行復耕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一、申報條件:
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土地須符合基期年資格,資格為該土地在民國83年至92年,這10年中任何一年的一期作、二期作為種稻有案田區。
申報自行復耕、契作硬質玉米、契作青割玉米、契作牧草及契作高粱: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內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
二、申報限制:
申報稻作繳公糧:於當期作的前3個期作,至少需有1次申報轉(契)作、自行復耕水稻以外作物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並經勘(抽)查核定有案,當期作(第4個期作)始得申報繳交公糧;但申報時已取得有機、友善耕作、產銷履歷水稻驗證之農地,或非基期年農地,則不受限制。
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須於前一年度或本年度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前,申報復耕並經勘(抽)查核定有案;每年僅限申報1次且不得跨年度,申報面積上限為3公頃。
三、申報時間:每年1月份申報;6月份可補(變更)申報第二期作。
四、攜帶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
申請人印章。
申請人存摺。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3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三七五租約請提供有效期限內租約正本。
申報非本人、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土地,另提供以下任一資料:有效期限租約、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口頭約定切結書等證明資料。
申報契作項目另提供契作合約書。
五、申報地點:
稻作、契作硬質玉米:楊梅區農會供銷部或富岡辦事處。
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自行復耕:楊梅區公所農經課。
六、重要觀念:
一年有兩個期作,桃園市一期作為3/16~7/15,二期作為8/1~11/30,1月份申報時,請兩個期作皆申報;如要補(變更)申報第二期作請於6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另有特殊需求可自選耕作期間,但須至少連續4個月。
可申報項目詳附件。稻作、各項轉(契)作及自行復耕作物,皆須依正常經濟栽培模式耕種,維持田間管理,存活率須達80%;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同樣需做好田間管理,且期間不得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作物。
土地是自己的,當年度要如何耕作請先確認好,申報完請務必確認申報項目,並依申報項目、面積進行耕作;申報不實勘查不合格,除當期無獎勵外懲處次年同期不予申報。
此計畫輔導農友辦理種稻、各項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等措施,由符合資格農民衡酌實際可配合調整生產情形,自由選擇參加與否,實屬生產獎勵計畫,並非福利政策或長期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