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生理年齡滿2歲至當學年度9月1日前未滿5歲之我國籍幼兒(以下簡稱幼兒)。 (二)幼兒未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 (三)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幼兒滿2歲當月未領取衛生福利部發放之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或該部發放之托育公共、準公共服務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