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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常見問答集

  • 發布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常見問答集
問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人有無資格限制?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農用證明)之申請核發,並未限制申請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其他權利關係人均得依規定申請。由代理人代為申請者,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問2 共有之農業用地,倘有共有人違規使用,其他無違規使用共有人得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為保障各共有人之權益,並兼顧相關法律規定,共有土地如無違規使用情事,且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可依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尚無須檢附分管契約書。倘有違規情事,則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6款及第8條規定,應以檢附『全體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書』為原則,惟如違規使用人願意自行切結其持有違規使用部分,並附具有分管區域之地籍圖,則其他未違規使用之共有人亦無須檢附分管契約書。又如因其他共有人有無法尋覓、死亡或不願切結違規使用等情事,致無法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書,則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過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之分管證明為之。

問3 農業用地上如有農業設施,如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第2款明定:「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第5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二、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設施,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一)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建築執照。(二)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換言之,農業用地上施設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者,應依上開規定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書,並視案情檢附建築執照,俾據以認定為作農業使用。倘該農業設施為土地使用編定前即已存在者(各直轄市、縣市完成編定時間不同),得以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作為該農業設施之證明文件,免附容許使用同意書,惟該設施仍應實際從事農業,始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問4 興建有農舍之農業用地,如何認定農業使用?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90%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而農舍具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性質,依法興建後,該農舍及其坐落之農地應依法作農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