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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如何申辦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變動登記

  • 發布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桃園市政府標準作業程序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變動登記

壹、目的:祭祀公業法人有關派下現員變動時,應報請主管機關辦理變動登記,為使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項標準作業。
貳、摘要:祭祀公業法人辦理派下現員變動,應檢附相關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市府核定後,完成變動登記。
參、受理機關:所在地區公所
肆、相關法令及規定: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
伍、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其他文件及份數:
一、 申請書2份。
二、 變動前派下全員證明書(含派下現員名冊及派下全員系統表,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正本。
三、 派下員變動部分系統表(應加蓋法人圖記)正本3份。
四、 派下員變動部分名冊(應加蓋法人圖記)正本3份。
五、 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正本1份。(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六、 變動後派下全員證明書(派下現員名冊及派下全員系統表)正本3份。
七、 派下權拋棄書(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正本1份。
陸、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無。
柒、名詞解釋:無。
捌、其他:
一、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變動登記,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惟法人章程對派下權之取得及喪失有規定者,從其章程之規定。
二、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97年7月1日),如派下員之繼承人不具有共同承擔祭祀事實,可由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切結,並於系統表加以註記,不列入派下現員名冊。另拋棄派下權者,須提出派下權拋棄書。
三、申請人檢附之變動部份派下員戶籍謄本,須包含亡故派下員及其全部繼承人,不分男女及養子女。
四、涉及法人漏列、誤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
玖、作業內容:
一、 流程圖:如後附。
二、 流程說明:如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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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連絡電話:03-4783683分機
2202/課員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