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於兒童未滿2歲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親送或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指定之網站向兒童戶籍地之核定機關(區公所)提出申請。 2.申請人以兒童之父母、監護人為優先順位,且以父母雙方、監護人雙方共同申請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單方舉證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