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津貼發放對象為我國籍之未滿二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2)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3)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2.符合資格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金額(新臺幣)如下: (1)第1名子女:5,000元。 (2)第2名子女:6,000元。 (3)第3名(含)以上子女:7,000元。 2.前款所稱第2、3名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名、第3名以上子女。 3.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2歲(含當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