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楊梅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本市各里監視器系統設置管理,以維護全市交通治安及里民生命財產安全,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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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楊梅市公所。 本辦法所稱之管理單位為楊梅市各里辦公處。 本辦法所稱之管理人為各里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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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錄影監視系統,係指依本市各里基層經費設置完成之錄影監視系統。 監視系統設備係由二部分組成之。 一、監控主機:里長指定設置於各里處所,以接收、調閱監控點影像訊息之相關設備。 二、監 控 點:指設置於各里治安要點、交通要道、重要路口、偏僻巷弄、治安死角等公共處所,以攝錄影儲存發送影像訊息之相關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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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主管機關因交通監控、維護安全等目的,錄影監視系統有逕為設置優先權,得與各有關機關、單位協商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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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各里辦公處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申請增設置監控點,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本所相關單位會同評估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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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各里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就設置地點先行徵詢主管機關意見。 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監視器數量、監控主機位置。 三、設置處所使用權同意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應檢附文件,得於主管機關辦理會勘調查後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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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主管機關受理第五條及第六條設置申請案件,業務主辦單位得會同本所主計室、政風室及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申請裝設之里長應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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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錄影監視系統申請依設置內容完成後,主管機關應予查核,於符合裝設規定內容後,依採購驗收程序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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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前項情形,於里長卸任或管理人變更時,應辦理移交,各項設備點交後由新任管理人視實際需要,申請施工移機;其非以公款購置者,得不辦理移交,但應自行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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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錄影監視系統設置應以守望相助安全維護為目的,其監控處所應規劃於治安要點、交通要衝、重要路口、偏僻巷弄、治安死角等治安上有需要之公共開放處所。 錄影監視系統攝錄影音,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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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主管機關得定期或隨時檢查錄影監視系統運作及攝錄影音檔案保存情形,管理人不得拒絕。 |
第十二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為維護治安或公務使用之必要,得扣留使用。 管理人應將調閱、複製、使用攝錄之影音檔案情形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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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像,除偵查案件需要調閱外,非因公務不得任意對外公開影像資料,如發現有不當使用情事,依有關法規規定懲處。 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之影音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露。 |
第十四條 | 第三人因正當理由有調閱前項影音之必要者,得報經管理單位(各里辦公處或里長)同意後申調閱覽。 民眾欲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應依「楊梅區各里錄影監視系統調閱作業要點」之規定,指明特定時段,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
第十五條 |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調閱作業規定,本所業務主辦單位應訂定執行要點及所需書表格式。 |
第十六條 | 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管理人應善盡保管責任,且保存期限為20日,屆滿保存期限應予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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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督促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時,得依行政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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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錄影監視系統設置有故意違反第十條規定,經查屬實者。 二、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擅自將攝錄影音檔案提供他人調閱、複製,達2次以上者。 三、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完成取得使用許可後,無故自行停止運作10日以上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 前項許可經廢止者,錄影監視系統設備由本所拆除移撥處理。 |
第十八條 | 系統設備管理及維護 |
| 一、監視系統及設備如有異常或故障,管理單位應立即查報通知主管機關檢修。 二、為「錄影監視系統」正常運作,管理單位每日均應定時全部檢測各主機組狀況,以即時發現故障並通報檢修。 三、錄影監視系統各項設備,應依本所財產管理規定辦理列帳管理,管理人並負保管維護責任。 |
第十九條 | 本市各里基層工作經費,管理單位每年應提撥足額預算支付各項錄影監視系統後續維修所需費用,以維持系統正常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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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