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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相關資訊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發布日期:113-12-21
  • 截止日期:112-12-23

本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於任職期間,得依「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規定參加福利互助為互助人。但已投保公教人員保險者,其代理里長期間,不適用。

福利互助金給付基準如下:

(一)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八十;父母、配偶或受扶養之子女,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六十。但互助人及其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二)失能互助:互助人本人全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三萬五千元;半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部分失能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發生意外,致因公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受扶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受扶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滿二十歲具學籍或身心障礙須依賴互助人扶養者。

(詳細內容請參照「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