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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對於各項統計調查,是否有義務要接受調查?

  • 發布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是的。
1. 統計法第14條-執行統計調查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證明文件,並主動告知受查者查證方式及給予查證機會。
前項人員,不得假借執行職務之名取得未經授權蒐集之資料。
辦理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之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統計法第15條-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無論為個人、住戶、事業單位、機關或團體,均應依限據實答復。
3. 統計法第23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人員進行統計調查,經勸導無效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4. 統計法第24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經勸導後,屆期仍未答復或答復不實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5.行政執行法第30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