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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吉祥物運用須知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區公所)為運用吉祥物辦理公務政策及其他活動之行銷推廣,並提升宣傳效益,並明定本區公所吉祥物-小YANG、楊梅仙草哥及楊梅花仙子之申請運用程序,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區公所。
三、本區公所吉祥物運用,指包含商業或非商業之實體使用、專用圖檔及其衍生性授權產品之非專屬授權。
四、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實體使用:指使用本區公所吉祥物實體偶裝。
(二)專用圖檔:指關於本區公所吉祥物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影像、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及其他足以使民眾認知為本區公所製作之專用圖檔。
(三)衍生性授權產品:指以專用圖檔及本區公所吉祥物立體形狀為素材,為開發、產製、販售,並經本區公所核准,授權之各類衍生應用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區公所吉祥物實體偶裝、專用圖檔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指本區公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區公所吉祥物實體偶裝、專用圖檔、衍生性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或觀光推廣等利用行為。
五、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二)經政府機關(構)合法登記之公私立團體(含法人)。
六、申請單位須視申請資格及使用形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授權公文。
(二)本區公所吉祥物非專屬授權運用申請書。
(三)切結書。
(四)本區公所吉祥物非專屬授權提案企劃書。
(五)申請人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商業使用檢附)。
(六)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納稅申報書收執聯(商業使用檢附)。
(七)其他經本區公所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前項申請文件有缺漏或錯誤者,經本區公所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期限:
(一)實體使用: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應於活動時間開始之日前十五個工作日提出,其餘申請案件應於活動時間開始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提出。
(二)專用圖檔及衍生性授權產品: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應於使用時間開始之日前十五個工作日提出,其餘申請案件應於使用期間開始之日前九十個工作日提出。
八、申請人應負擔之費用及義務:
(一)實體使用:
1、注意事項請參考「人偶使用說明」。
2、須聘請專業操偶團隊並安排符合公仔身高之操偶人員(一百六十公分以下),團隊及操偶人員基本資料皆須提送本區公所審核,如未符合規定,本區公所有權要求更換操偶人員。
3、一位公仔須安排協助操偶師換裝、行走及維護形象之一位工作人員。
4、由申請單位自行支付工作團隊相關費用(包含操偶師、偶裝運送及清潔消毒等費用)。
5、申請單為使用完畢須將偶裝通風並用酒精進行清潔消毒,如歸還偶裝為潮濕狀態,本區公所有權要求申請單位送至專業廠商進行偶裝清潔工作。
6、如有可歸責申請單位之事由,致偶裝毀損或嚴重髒汙,由本區公所委託之廠商報價修復,並由申請單位負擔修復、清潔及運送之相關費用。
7、本區公所核准後,申請人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仟元整),並辦理簽訂授權契約相關事宜。於實體使用完畢後,有前目情形者,本區公所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退還,不足時,得追償之;若無爭議事項或待解決事項,本區公所無息退還保證金。申請人如為政府機關(構)及學校,得免收保證金。
(二)專用圖檔及衍生性授權產品:
1、本區公所核准後,申請人應繳納授權金,並辦理簽訂授權契約相關事宜。但非商業使用者,得免繳納授權金。
2、製作之產品公開使用前,應提供成品予本區公所運用。
九、申請單位運用本區公所吉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申請用途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
(二)不符合公益性或有其他不適宜運用之情事。
(三)其他足生損害本區公所權益之情事。
十、審核結果本區公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同意運用者,其運用範圍、期間、限制及權利義務以契約(一式二份)定之。
前項契約應納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區公所得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申請人不得異議:
(一)違背法令或本區公所規定者。
(二)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或有安全疑慮等事項。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企劃書申請內容不符者。
(四)未經本區公所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吉祥物圖檔或進行衍生性授權產品開發製作者。
(五)使用吉祥物圖檔,任意增刪、改作圖像設計或未於適當處標註圖像來源者。
(六)申請單位有破產、清算或其他顯示無法履行本契約之情事者。
(七)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遵照辦理者。
(八)其他違反授權利用目的,足生損害於本區公所權益及形象之事實或行為。
十一、申請單位運用本區公所吉祥物之實體偶裝或專用圖檔,皆應遵守相關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