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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有關補助及交易行為之規定。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聯絡人:蘇先生
  • 聯絡人電話:03-4757813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有關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應注意同法第14條有關補助及交易行為之規定。

一、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新制已自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新法重點之一,為原則禁止、例外允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補助及交易行為,且符合例外允許規定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依法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各界查詢檢視,落實陽光法令之精神。

二、監察院為使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對利衝法之補助或交易規範有更明確認知,爰製作「利衝法簡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避免因未諳法令而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