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楊梅市公所志願服務隊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楊梅市公所志願服務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1年7月實施
中華民國99年9月23 日桃楊市研字第0990032949號函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桃楊市研字第1020000038號函修正實施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
為提昇本所服務品質,達到便民效果,並鼓勵社會大眾秉持「施比受更有福、予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精神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增進社會祥和。

三、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
(一)凡年滿20歲,身心健康,男女不拘,具有服務熱忱,並能嚴守紀律、遵從服勤任務及值勤時間者均得報名參加。
(二)本所志願服務人員(簡稱志工)採不定期召募方式,由志工隊長與本所研發課共同面試,並填寫志工人員基本資料暨志願服務同意書(如附件1)及繳交照片2張。
(三)遇有志工離職(離職書如附件2),始就其職缺召募志工。

四、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
為提升志願服務者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權益,本所研發課應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12小時課程,包括:志願服務的內涵、志願服務倫理、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國內外志願服務發展趨勢及志願服務經驗分享等。
(二)特殊訓練:10小時課程,依本所需求訂定課程。
(三) 必須完成基礎訓練、特殊訓練課程後,始得領取志願服務紀錄冊。

五、志願服務人員之組織及管理:
(一)志願服務隊設志工30人,含隊長1人,隊長任期2年,由本所全體志工(30人)投票選舉,得連選連任,隊長負責管理值勤人員勤務,並督導志工服務態度。
(二)本所研發課設專責人員,負責志工業務之推動及志願服務證、服務紀錄冊、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受理申請、志工服務時數之登錄等。
(三) 建立建言管道,依案件情節逐級反映,由志工向志工隊長建言,隊長無法處理時再由志工隊長向本所研發課反映。

六、志願服務人員之運用:
(一)由本所研發課統籌運用管理。
(二)服勤時一律穿著本所志工服務背心並配戴志願服務證。
(三)志願服務紀錄冊由志工本人自行保管,志願服務時數每半年由本所研發課統一登錄服勤時數,除有特殊需要,不受理個別登錄。

七、志願服務人員之輔導:
新進志工由志工隊長及本所研發課專責人員輔導值勤任務。

八、志願服務人員之考核:
(一)志願服務人員為無給職,每年年終時由志工隊長及本所研發課,共同辦理綜合評鑑;評鑑項目包括:品格及道德、服務熱忱度及出勤狀況等,分A、B、C等級(評鑑表如附件3),總評分達80分(含)以上者列A級;71分以上至79分者列B級;70分(含)以下者列C級。評鑑成績達C級者,本所研發課得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後辭退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運用:
1.志工主動提出停止服務申請。
2.全年服勤未達12班次者。
3.請假超過6個月者(特殊案例不在此限)。
4.怠忽職責、言行不當影響本所業務運作或聲譽者。

九、志願服務人員服務時間及服務項目:
(一)服務時間:
1.每次服勤除特殊情事外以3小時為原則,服務時段有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及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兩個時段,每次服勤應於服務台值勤紀錄簿(如附件4)上簽名及記載事項。
2.依輪值表(如附件4)輪值,如不克服勤者,應自行或由隊長協調換班或代班。
(二)服務項目:
1.引導民眾至各課室洽公。
2.協助攙扶老人或行動不便者。
3.協助服務台轉接電話。
4.整理雜誌、書報、文宣資料。
5.走動式服務。
6.其他臨時協助事項。

十、志願服務人員之福利及權利:
(一)參與年終舉辦志工座談會。
(二)每位志工由本所辦理意外保險,保險範圍以執行志工有關事項為限。
(三)每日服勤3小時以上(含)公所以補助誤餐費方式辦理。
(四)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五)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六)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七) 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八) 推薦參加內政部獎勵績優志願服務人員之選拔。

十一、志願服務人員之守則與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 遵守本所所訂定之規章。
(三) 參與本所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不可向服務者收取報酬。
(六)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 妥善保管本所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八) 退出志願服務隊時,應於離隊前2週填寫離職書,並敘明原因,辦妥離職手續。
(九) 服勤中應面帶微笑,常說「請、謝謝、對不起」。
(十)以主動積極、耐心愛心服務民眾,不從事推銷、營利、傳教等工作。
(十一)不可假藉參與公務之名行私人之便利。
(十二)凡涉及與公務有關之情事,不可做不利與不實之傳述。
(十三)服勤中不得帶伴(幼兒)值班,非志工不可代班。
(十四)值班時遇本所同仁要求做私人性質之工作,應予拒絕。

十二、本辦法陳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