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申請人三個月內1吋彩色半身照片3張、國民身分證(若申請人14歲以下且無身分證提供戶口名簿)、印章,委託代辦者,另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市任一區公所辦理。 2.填妥身心障礙鑑定表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製發身心障礙手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