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區戶民政-如何辦理申請發給寺廟同一主體更名證明書

  • 發布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桃園市政府標準作業程序
申請發給寺廟同一主體更名證明書

壹、目的: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後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俾釐清土地權屬,加速土地有效利用。
貳、摘要:申請人檢齊表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轉陳市府。
參、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肆、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 地籍清理條例第34、35條。
二、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2、33條。
伍、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其他文件及份數:
一、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4條規定申報發給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日據時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臺帳、登記濟證、其他足資證明為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取得或出資購買之證明文件,或由寺廟或宗教團體立具該土地為其所有之切結書。
(四) 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之文件。
(五) 土地登記名義人或繼承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並應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
(六) 土地清冊。
(七) 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八) 土地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與印鑑證明書。
二、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申報發給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土地現為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


相關文件下載https://www.yangmei.tycg.gov.tw/home.jsp?id=78&parentpath=0%2C25&mcustomize=online.jsp


承辦人:人文課 莊雅萍 分機2202
連絡電話:03-4783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