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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如何辦理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及變更

  • 發布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桃園市政府標準作業程序
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及變更

壹、目的:為輔導以宗教活動及公益為目的之法人組織運作健全,爰訂定相關事宜,協助宗教團體成立財團法人,秉宗教事務自治之原則自我管理其組織及財物,俾發揮組織功能,善用社會資源,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
貳、摘要:申請人檢齊成立財團法人表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後轉陳市府。
參、受理機關:主事務所所在地區公所。
肆、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 民法第59至65條。
二、 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伍、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其他文件及份數: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捐助章程。
三、 其以遺囑設立者,並應提出遺囑影本。
四、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五、 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 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 願任董事同意書。
八、 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九、 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清冊。
十、 董事會會議紀錄。
十一、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切結書;置有監察人者,其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之切結書。
十二、 年度經費預算書、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三、 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十四、 事務所使用證明文件。其他本府規定之文件。
陸、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無。
柒、名詞解釋:無。
捌、其他:無。
玖、作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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