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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如何申辦祭祀公業申報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 發布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桃園市政府標準作業程序
祭祀公業申報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壹、目的:為解決祭祀公業土地問題,達到延續宗族傳統兼顧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
貳、摘要: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向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審核後函復申請人。
參、受理機關: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肆、相關法令及規定: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至第13條及第56條。
伍、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其他文件及份數:
一、祭祀公業申報核發派下全員證明申請書1份【(民)表1】。
二、推舉書3份【(民)表2】(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三、沿革3份【(民)表3】。
四、不動產清冊3份【(民)表4】。
五、派下全員系統表3份【(民)表5】。
六、派下現員名冊3份【(民)表6】。
七、原始管理暨組織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3份。
八、派下全員戶籍謄本2份。(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九、不動產證明文件(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4份。(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陸、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無。
柒、名詞解釋:
一、 派下全員證明書: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包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
捌、其他:
一、 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者,駁回其申報。
二、 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三、 公所於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於公所、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陳列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期間為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及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四、 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前條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所提出。公所應於異議期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自收受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復;申報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書者,駁回其申報。申報人之申復書繕本,公所應即轉知異議人;異議人仍有異議者,得自收受申復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並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公所備查。申報人接受異議者,應於三十日內更正申報事項,再報請公所公告三十日徵求異議。
玖、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 流程說明:如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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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人文課 莊雅萍
連絡電話:03-4783683分機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