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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如何辦理輔導寺廟信徒確認公告及異動

  • 發布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桃園市政府標準作業程序
輔導寺廟信徒確認公告及異動

壹、目的:信徒為寺廟組成之核心,信徒異動依章程之規定;至公告信徒名冊徵求異議則為確認寺廟信徒身分之方式之一。基於寺廟自治之原則,由寺廟依管理組織章程規定,確認其信徒身分及辦理異動。
貳、摘要:寺廟信徒異動後,寺廟負責人應造報異動信徒名冊、異動後信徒名冊、議決信徒異動之相關會議紀錄及佐證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參、受理機關:寺廟所在地區公所。
肆、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地方制度法第18條。
二、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2、13、14、15點。
伍、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其他文件及份數:
一、異動信徒名冊,4份。
二、異動後信徒名冊,4份。
三、議決信徒異動之會議紀錄,正本1份、影本3份。
四、簽到簿冊,正本1份、影本3份。
五、佐證文件(信徒死亡應附死亡證明或除籍文件;新加入信徒應附願任信徒同意書),影本4份。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七、如係辦理公告求異議,負責人應造報驗印用信徒名冊及公告用信徒名冊各4份。
八、上開文件正本應加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章;影本由負責人切結與正本相符,備齊後函報區公所初審。
陸、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無。
柒、名詞解釋:無。
捌、其他:無。
玖、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 流程說明:如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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