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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業務-申請原住民急難救助及應備文件為何?

  • 發布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113年度原住民族急難救助實施計畫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6條、社會救助法第36條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二、目的:救助原住民族緊急危難、落實照顧原住民生計。
三、主協辦單位:
指導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桃園市政府。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執行單位:本市各區公所(復興區公所除外)
四、對象:設籍本市具原住民身分者,遭遇本計畫規定之急難事由者。
五、救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六、認定基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市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人文課申請:
(一)死亡救助:亡者為本市具原住民身分,經訪視調查確有無力殮葬之事實,由亡者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里長,且負責辦理亡者身後事者,但申請人有數人時,應選定其中1人代表申請。
(二)醫療補助:因罹患嚴重傷病、住院3日以上,並經訪視調查,必須1個月以上治療、療養、化療或復健,或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者為限,且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可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為事故者,但醫療當中死亡,以亡者之配偶及子女為優先申請對象,如無配偶及子女者以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里長,但申請人有數人時,應選定其中1人代表申請)。
(三)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山難等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死亡、失蹤、受重傷、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生活扶助:
1、負擔家計者因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及依法拘禁,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其他非負擔家計者因遭遇重大變故之情況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如下:
(1)配偶因案服刑、遭受家暴、受性侵害者、未婚懷孕分娩,無法維持生活費用標準。
(2)年滿55歲以上,不符社政單位救助而無人扶養者。
(3)18歲以下兒童、少年因扶養者之一方死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扶養或遭虐待、棄養、押賣及其他因親權濫用,生活無法得以保障者。
本項生活扶助同一案由,家戶或共同生活戶有負擔家計者及非負擔家計者時,應擇優申請。
七、急難救助金申請應備文件、核發基準及相關注意事項如原住民族急難救助金核發基準表。
八、申請程序:
(一)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案件,申請人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各執行單位受理後,應於1週內完成訪視調查。
(二)重大災害救助案件,於事件發生3日內由執行機關主動派員訪視調查並辦理補助,或申請人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各執行機關受理後,應於1週內完成訪視調查。
九、其他事項:
(一)同一事故發生,如同時符合二項以上之救助項目,以對個案最有利之項目申辦,擇優領取為原則。
(二)以同一事由申請急難救助每一年度最多2次為限,且第2次於申請獲准2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並須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本計畫並非取代原有社政體系之救助途徑,而係原住民申請社政單位之其他救助仍無法改善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再行申請本原住民急難救助予以資助。
(四)申請案件核發金額經會簽區公所社會課,已核准補助經費者(本市急難救助及急難紓困等),為公平原則考量,不予重複補助。惟為維護民眾權益,若該申請案件核定補助金額較本計畫預計核發金額低者,應予以補助其差額。
十、本實施計畫奉核後實施辦理,如有未盡事宜,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得隨時修訂。

應備文件如下:
(一)死亡救助:
1. 申請表。
2. 除戶謄本。
3. 死亡證明書。
4. 支付殯葬費之正式收據或發票。
5.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領據。

(二)醫療補助:
1. 申請表。
2.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3. 醫療收據(3個月內回診收據皆可)。
4.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 領據。

(三)重大災害救助:
1. 申請表。
2. 重大災害相關證明書。
3.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 領據。

(四)生活扶助:
1. 申請表。
2. 全戶財產及所得稅清單(附低收入戶者證明免繳) 。
3. 其他相關文件。
4.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 領據。

相關表單下載https://ip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012&s=1077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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