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津貼以自行照顧兒童之家庭為補助對象,爰排除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或已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者。 2.衛生福利部自110年8月1日起實施擴大補助0至2歲育兒津貼新制,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期間,具實際照顧兒童之事實者,亦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