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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事業不得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消費者入會並違法經營旅行業業務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第2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依上述規定,傳銷事業未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領取旅行業執照,不得以「旅遊」為傳銷商品,藉由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消費者入會,違法經營旅行業務。又旅行業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5條及第49條第14款規定,不得透過非屬旅行業之傳銷事業通路或包庇傳銷事業經營旅行業務,以合法掩護非法,亦不得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故為維護旅遊市場商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交通部觀光局爰已責令旅行業不得與傳銷事業合作變質經營旅行業業務,並於104年4月28日發布新聞稿宣導消費者提醒注意該傳銷公司銷售的手法與花招,及此種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旅行業務之違法性及其潛在風險,消費者倘加入該公司會籍或參加其舉辦之旅遊活動,一旦發生旅遊糾紛,其權益恐無法保障,且亦非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糾紛調處及代償之對象。

交通部觀光局頃接獲民眾反映國外WorldVentures公司或其會員(傳銷商)透過網路或舉辦旅遊直銷分享會,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銷售旅遊服務(商品),並以提供旅遊獎勵金免費環遊世界或以低價購買國外旅遊行程、機票、訂房、租車等為誘因吸引消費者入會,及國內傳銷事業與旅行業合作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行銷旅遊商品,經核已涉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經營旅行業務之虞;復查WorldVentures公司會員加入及會費交付均係透過網際網路運作,且以未確定行程或日期之夢幻之旅為誘因違法招攬,交通部觀光局除已就其涉違法經營旅行業務部分查處外,並就其涉有違法吸金之疑慮,移請有關單位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