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填充食品之塑膠再生商品推動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一、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塑膠資源循環利用推動產業 自願 性使用塑膠再生料,特訂定本要點。
十五、
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證明文件屆滿前三個月內向本署申請證明文件展延
(一) 申請書。
(二) 每年二月底前向本署申報前一年度商品產銷數量之申報文件。
(三) 第十三點第一項之文件。
有前點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另檢附已依限改善之相關文件。無法提供展延應檢具之文件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展延,於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須繼續使用者,應重新申請。